索??引??号 | bm56000001/2024-00012182 | 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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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7289180000 | |
名????????称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山高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号 | 〔2024〕174号 | 主??题??词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山高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高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山高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北控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电机)于2021年3月27日披露《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中电电机拟置入标的资产天津北清电力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清智慧)系你公司间接控股公司,此交易将构成重组上市。因你公司系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推进需联交所确认你公司可进行分拆北清智慧事宜(以下简称分拆审核)。你公司作为本次分拆审核的申报主体,于2022年1月10日向联交所补充提交了2021年保留资产财务数据,该数据未能满足联交所上市规则关于分拆审核盈利测试的要求,该信息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推进具有重要影响,你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及时向中电电机提供该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四条以及《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料不打烊app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9月26日